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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师就域名纠纷接受《证券时报》采访
2009-04-25 22:12:02 来源:
| 上市公司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
| 来源:证券时报 2009-04-18 |
| 网上叫卖上市公司域名是否侵权?法律界人士认为上市公司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本报讯 本报日前披露的近百家上市公司域名在网上公开叫卖一稿引起了业界相关人士的关注———有上市公司表示,将核查此事,一旦涉及侵犯上市公司权益将严肃追查。“事实上,公司法律部门此前也接到过不少关于上市公司域名的举报,我们相信上市公司专有域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一位上市公司工作人员如是说。对此,有法律界人士也认为,涉及域名网上叫卖事宜的上市公司应该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域名遭遇抢注并不是新闻,正如一市场人士所言:如此大批量的上市公司域名转让或许和资本市场火爆和受关注程度密切相关。 北京市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唐青林曾经处理并胜诉多起涉及域名争议的案件。他认为,上市公司域名被他人或者机构注册并在网络上交易,可以理解为不正当行为。 唐青林建议,涉及的上市公司不应向叫卖域名的机构或者个人妥协,也不要购买其恶意注册的域名。他介绍,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也就是说,只要涉及的上市公司符合域名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在网络上转让该上市公司域名的机构和个人都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唐青林认为,涉及的上市公司可以委托律师根据《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的规定,向负责解决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的机构请求裁决,也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不过,由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做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而不能裁决被告赔偿损失等内容,所以涉案上市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具体来理解,涉及的上市公司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是合法有效的,且在网络上转让上市域名的个人和机构对上市域名不享受权利,也无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正当理由。 对照上述条件,有分歧的地方在上述转让上市公司域名的个人和机构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怎么才算有恶意?事实上,有关规定已经明确,只要符合“曾要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的,上述两种情形的都可以被认定为具有恶意。由此,本报昨天报道的有关个人和机构将上市公司域名在网上公开叫卖是可以被界定为恶意。 对此,法律界人士表示,一旦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另外,上述行为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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